有儿女,可以再做七年婢女,否则下堂求去,另外找人嫁了,父母都不得干涉,岂不是一条出路。”
“当初制定这一法律的人,真是个罕见的慈悲人啊”,时穿笑嘻嘻的说:“虽然关于役期的规定,迎合了咱男人喜新厌旧的心理,但它规定三年做妾的役期,大约是担心没地位的妾室,等人老珠黄了老无所养老无所依,所以要求妾室们趁着青春美丽,从男人那里骗够钱了,赶紧找个人嫁了,然后生孩子养老,顺便减轻社会负担。”
当然,男女相处久了,彼此有感情了,三年期限到了不愿分离,那么只好钻法律的空子了……律法规定主人雇佣妾婢的最长服役期为十年,当了三年妾,剩下七年怎么办——法律规定她可以继续做七年婢女。
因此,宋代的婢女一般比妾的身份还要高,它指的是“熟妾”,多数是生了孩子,跟主人有了感情,而不愿早早离开的昔日宠妾。
于是,市井之中,穷苦人家里女孩子多了,养不起也嫁不起,父母便从小教她们一些哄男人的手段,比如有父母教女孩做菜的,有弹奏乐器的,泡茶的,甚至管家算账的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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