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辩护 章节目录 第3章 死刑场风云突变(三)(第1页/共3页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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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眼见墙倒猢狲散,眼见没有证据官司要败,邱林代理人说:“审判长,我再补充一点,对于原告的损失,我们深表同情;在损失的分担上,我们愿意协商。”

    审判长:“邱林的代理人提到了愿意协商解决,法庭也认为,毕竟原、被告是邻里关系,从团结互助、长期相处的角度考虑,法庭建议双方协商解决。原告是否同意调解?”

    原告代理人吕星科征求了原告朱晓虹的意见后,姿态很高地说:“可以调解。”

    原告和被告邱林均表示同意调解,但被告高宁与另外两被告不愿意调解。

    法庭宣布不再调解。

    审判长代表合议庭宣布:“法庭合议,休庭!”

    审判长身后国徽在太阳照耀下,熠熠生辉。

    再次开庭后,审判长宣布了合议庭评议结果。

    审判长:“原告与四被告并共用一条下水管道,可以排除原告对下水管道堵塞负有责任。居住在原告楼上的四被告对下水管道因使用不合理或疏于注意义务,而导致堵塞的可能性。现下水管道堵塞,到底是建筑垃圾还是生活垃圾,双方未向法庭举证。故四被告对下水管理堵塞并致原告财产损失,均负有疏于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。且过失相当,责任具有不可分割性,四被告应当以相等的份额对原告财产损害的结果负责,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被告邱林提出事发时不在家中,不应承担原告损失的抗辩意见,因管道的堵塞是长期疏于注意义务,是长期积累形成的,故其抗辩意见理由不足,本院不予支持。其他三被告提出的103室、203室无人在家,致维修延迟,损失扩大,因103室、203室是否在此居住,与原告的财产损坏无必然的因果关系,且法律也并无规定公民有需留守家中处理可能发生危险情况的义务,故三被告主张法律依据不足,本院不予采纳。”

    审判长宣布:“下面进行法庭宣判!”

    审判长:“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5条、第130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被告高宁、邱林、沈萍、陈秋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,各赔偿原告朱晓虹财产损失费15000元;四被告对诉讼费负连带责任,本案诉讼费2630元,鉴定费900元,两项合计3530元,由原告负担30元,被告高宁、邱林、沈萍、陈秋各负担875元。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省高级人民法院。本判决书将在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。”

    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当庭或者在5日内阅读庭审笔录,并签名或者盖章。如认为记录有疑问或者有差错的,有权申请补正。”

    强烈的光线照进审判大厅,审判长身后国徽在太阳照耀下,发出灿烂、夺目、耀眼光辉。

    原告代理人吕星科与原告朱晓虹首先在庭审笔录上签字:笔录属实。

    被告高宁、邱林、沈萍、陈秋见原告朱晓虹打赢了官司还承担了30元诉讼费,很过意不去,也相继签名或者盖章,向法官表示了服判息诉。

    中午阳光照在法庭里暖融融,原告朱晓虹属于不争馒头,争口气类型的人,打赢了民事官司,心情自然舒畅。她一高兴,趁无人注意,趴在吕星科耳朵上说:“你无愧是优秀的律师,以后我家有案子就找你代理,今晚我在通江市最好饭店请你吃饭!”

    吕星科听明白了,却故意打岔说:“我们智博律师事务所任何一个律师没这习惯。”他转过身向高宁、邱林、沈萍、陈秋四被告人说:“嗬,听见没有?小葱伴豆腐—-是一清二白呀。喂,朱晓虹说你们履行了法律义务,她们俩口子在通江市最好饭店请你们吃饭。”

    “真的么?”高宁、邱林、沈萍、陈秋四人吃了一惊,面面相觑。

    “那还有假?哎—-看你们五位邻居能不能化干戈为玉帛,关系处得咋样了,各自的义务能不能尽快履行。”吕星科边说边收拾辩护席上的证据材料,他夹上文件包,甩开臂膀,迈开大步,从法庭走出。

    吕星科推开法庭门,穿过长长走廊,拾阶而下,他还没有从这桩“新装居室被污水浸淹索赔案”中清醒过来,刚走到法院大门口,一个十八、九岁的姑娘举着标语牌,“扑通”一声跪在吕星科面前喊冤。吕星科看到白色标语牌上用黑毛笔写着歪歪扭扭的字:我母亲不是杀人犯!吕星科吃了一惊,赶紧把这个姑娘拉到门口巨大石狮旁问:“姑娘,你有什么话要说?”

    “求求您,大律师!救救我母亲!”姑娘气喘吁吁,己经泪流满面。

    “你母亲是谁?”

    “王长花呀!”

    吕星科脑筋转得飞快,眉头一挑,瞪大眼睛向下看去,从泪水满容的面孔依稀能辨别出王长花的轮廓。他判断说:“你一定是王长花的女儿啦。可是法院己判决你母亲死刑,你母亲王长花亦认罪服法,检察院提供了大量相关证据予以证实。没有证据证明法院这个案子判错了。”

    “有。我父亲昨天晚上喝多了酒向我说—-女儿呀,爸对不起你妈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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