辩护人吕星科:“审判长,我有几个问题要向被告人询问清楚。”
审判长:“准许。”
辩护人吕星科:“被告人王长花,你从厨房里拿出杀猪刀进入室内,被害人张文霞是什么姿势?”
被告人王长花:“她趴在孙定平身上,后背向着我。”
辩护人吕星科:“你扎了她几刀?都扎在她后背什么部位。”
被告人王长花:“要骂我也骂不过她,要打我也打不过她,我只能趁她和我丈夫做爱时扎她两刀。”
辩护人吕星科:“你还用什么凶器扎过被害人张文霞?扎在什么部位?”
被告人王长花:“杀猪刀被我丈夫孙定平抢去,我顺手抓过床头一把剪刀扎了张文霞一下,张文霞一躲,扎在我丈夫孙定平胳膊上。”
辩护人吕星科:“这就奇怪了,你们大家听听,那么张文霞前胸这一刀是扎的?”
公诉人咄咄逼人,发动攻击:“我们反对辩护人这种提示,这种推测。”
审判长:“公诉人反对无效,准许辩护人这种推证式询问。”
公诉人:“被告人王长花在案发当日是自杀,还是先杀张文霞再自杀?出租张文霞住房的彭吉荣目击了案发经过。证人彭二林也目睹了发案现场,”公诉人就案件事实询问了证人彭吉荣。
公诉人:“彭吉荣,进屋后你看到了什么?”
证人彭吉荣:“我进去看到有人倒在床上。”
公诉人:“谁倒在床上?”
证人彭吉荣:“是张文霞。她喊—-杀人啦!”
公诉人:“是谁拿着杀猪刀?”
证人彭吉荣:“是王长花拿着杀猪刀坐在沙发上。”
公诉人:“你和张文霞是什么关系?”
证人彭吉荣:“是房东和房客的关系。”
公诉人接下来又询问第二个证人彭二林:“去年10月21日,你是否看见王长花进了张文霞的房间?”
证人彭二林:“没有。l1点时,有人打传呼给我,说家里有人打架,我就回来了。回来后听到张文霞的房间里有响动,就去开门,但是门打不开,我就用脚把门踢开了。”
公诉人:“进屋后,你看到什么?”
证人彭二林:“我看见张文霞趴在床上。王长花坐在沙发上,她的身上全是血迹,嘴里喊着‘我砍死你!我不活啦!’。孙定平捂着胸口。我就夺下王长花手中的杀猪刀。喊人快来。”
公诉人:“张文霞向你说什么?”
证人彭二林:“你看到王长花反抗了吗?”
证人:“王长花又要跳楼又要自杀,后来就不反抗了。我拉住了她开后,让我的女儿打110报警。打120车来。”
公诉人:“你拉王长花时,王长花说了些什么?”
证人彭二林:“她说要杀死张文霞,然后自杀。”
公诉人:“你知道杀猪刀是哪儿的吗?”
证人彭二林:“杀猪刀在厨房,是我家用来切西瓜用的。
公诉人:“张文霞租房后和孙定平一直住在一起,是吗?”
证人彭二林:“是的,我开始认为孙定平是张文霞的丈夫。我把王长花当成外人,现在看——是弄反了。”
证人彭二林话音刚落,审判大厅里众人一阵哄笑。
那天警官吴定论是以鉴定人的身份出庭作证的。他当庭列举了现场所提取的物证并一一做出了说明,最后宣读了鉴定结论:王长花用杀猪刀刺破张文霞内脏,一刀致命。对此,被告王长花过去也供认不讳。
当他做完现场陈述之后,吕星科律师举起了手,他说:“审判长,我有几个问题想问检方证人,可以吗?”
审判长说:“你说。”
气场强大,敦豪帅气的吕星科走出自己的座位,向警官吴定论走来。他果断提出第一个问题是:“鉴定人员对刚才的解释有怎样的把握?”
审判大厅回荡吕星科宏亮声音,吴定论立刻回答:“百分之百!”
吕星科说:“你这么肯定?我很欣赏你的自信。”
吴定论说:“这不是什么自信不自信的问题。鉴定是运用现代科学手段所进行的分析,它的结论是完全客观的,只能是百分之百。”
吕星科对这个回答感到满意,但他话锋一转:我没有理由否定张文霞的死与我的当事人无关。我想知道的,如果说这是一次故意杀人罪,那么它的动机何在?如果王长花想杀死张文霞可选择黑夜无人,她不会当着自己丈夫孙定平的面。众所周知,王长花当初与孙定平是一对恋人后结婚,他们是在婚姻遭到张文霞干预,又因为王长花事发当天腹内的孩子被强迫流产不足一个月的情况下,王长花选择这种不可思议的徇情方式的。当然,法庭对徇情是不加以保护的。但徇情才是事实的真相。既然我们认为是徇情,那么就不应该是故意杀人罪。如果说他们有罪,那就是我的当事人对养育他们的亲人犯了罪。这就像一个人的自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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