被告人胡万军小心冀冀地说着,他望着主审法官的面孔,就像一个做错了事的孩子,在乞求母亲的凉解和同情:“敬爱的大法官,我是无辜的。”他重复着开场白:“我没有伤害任何人,我很傻,我很蠢,我干了很多坏事,但那不是有意的。”他一脸委屈。
第一轮辩护结束后,控辩双方进行了第二轮的辩论,双方都没有新的辩护意见,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结束,休庭十分钟,由合议庭进行评议后继续开庭。
再次开庭后,审判长宣布了判决结果。
审判长:“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,因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新章、胡万军犯非法经营最的事实已经查清,公诉人起诉的证据经法庭质证,具有证明效力。本院以被告人魏新章、胡万军违反国务院《盐业管理条例》、《食盐专营办法》等有关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的规定,未经盐业管理机关的许可,非法经营食盐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,系共同犯罪。对于两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中存在引诱的意见,经查魏新章、胡万军两被告人是自行购盐后,上门推销食盐的,盐务管理机关采取必要的调查手段,没有引诱他们的故意,所以不能成为两被告人免罪的理由,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。对于被告人胡万军的辩护人提出的胡万军在去年9月间曾因病住院一段期间没有直接地经营私盐,不应对胡认定的意见,经查被告人魏新章、胡万军共同商量提出非法经营私盐的犯意,并对非法所得的总额,商议了分成的比例,被告人魏新章、胡万军一起催收非法经营私盐的货款,被告人魏新章、胡万军系在共同犯罪中分工不同,其住院期间的经营数额不应该在被告人胡万军犯罪数额中扣除,故辩护意见不予采纳。关于公诉人提出的本案带有假冒商标的意见,合议庭认为被告人魏新章、胡万军在非法经营私盐的过程中,其主观意图是违反盐业专营的规定贩卖私盐牟利,其手段又牵连了假冒商标的违法行为,根据刑法理论上牵连的理论,应当重罪处罚。故本案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。关于辩护人提出的两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,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,经查属实,本庭在量刑时酌情,从轻处罚。经合议庭经评议后决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25条第一款、第64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被告人被告人魏新章犯非法经营罪,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;被告人胡犯非法经营罪,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。
吕星科、李全高书记与细心的几位记者发现,罪犯魏新章,胡万军临上囚车的一瞬间,仰天长叹,泪水顺着脸颊淌下来。他俩梦想发不义之财,坑害了人民群众,坑害了老百姓,坑害了关东父老乡亲,法网恢恢,疏而不漏。他们要在冷寂的牢狱里熬过漫长的日夜,这滋味一定是不会好受的。
吕星科、李全高书记从法庭里走出。
站在大法庭外台阶上,李全高书记向吕星科说道:“我国现阶段,经济建设是一切工作的中心。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,无论是发展工农业生产、发展交通运输事业,还是发展国内外贸易,扩大对外开放,都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和保障。法律在打击各种经济犯罪活动中,更起着重要作用!”他话音刚落,突然想起一件事:“喂,吕星科,你去盐城调查、产生的费用、返城车票,本委托人还没有给你报销呢?”
吕星科转过身,摆摆手,“算啦,算啦。我全家吃了你一顿,还没交饭费呢。去盐城调查、产生的费用、返城车票就算为通江市人民群众、父老乡亲做点贡献了!”
“你家不是刚让人骗走10万元钱吗?不过,你觉悟很高!”李全高书记说:“今天晚饭,随你点!”
入夜的星天被各色各样的灯光包裹着,于喧嚣中透着繁华,繁华中又透出一丝温馨。吕星科说:“饭店就是那几样菜,炒过来,炒过去,没啥滋味。不过我想让您尝尝一个男人的手艺。够朋友,到我家去!”
“好吧,老婆出公差啦,可我得带上儿子李晓鹏一同去。”李全高书记发动轿车引掣。然而,车过东山广场时,李全高注意到:这个自己曾主持建设过的广场亮化得太漂亮了,但四周的地坪灯坏了不少,且有不少打工者三五成群地聚集在草坪上嗑瓜子。李全高的脸不由自主地沉了下来,对吕星科说:“这么好的广场,这些人竟这么作践,一点也不知道爱惜,真是不象话!好像白天有人管,晚上没人管啦?”他就把轿车停下来给建委主任打电话,要建委主任派人来修、来管。还提出了告诫:下不为例。他回过头来向吕星科说:“啥时也免不了有这种不讲公德的人嘛,所以才要宣传精神文明大讲、特讲、天天讲!”
吕星科接过他的话说:“哎,李书记呀!人民城市人民建,人民城市人民爱是不够的。你看看,光宣传也不行,得动真格的,搞点地方法规。明天你见到市城建委主任、书记时,你得给他提个建议:加大立法和执法力度,对这些不讲文明公德的人,要依法处罚,罚得他心惊肉跳,看他还敢不敢!”
很快跑来几个人。有人修灯,有人向草坪外驱赶民工。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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