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位置:首 页 > 其他类别 > 我的天涯和梦里,你都在 > 我的天涯和梦里,你都在目录 > 第201章 草寇与冠军(六十一)(第2页/共2页)
返回目录 | 加入书签 | 推荐本书 | 收藏本页

我的天涯和梦里,你都在 第201章 草寇与冠军(六十一)(第2页/共2页)


****3*6*0**小**说**阅**读**网**欢**迎**您****

请用户自行鉴定本站广告的真实性及其合法性,本站对于广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。

应的转化犯情形。在这种情

    况下,显然不利于对犯罪分子做出更加正确的惩罚。

    ( 二) “公共场所”的界定模糊不清

    根据《公共场所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公共场所应该

    是公众进行经济、文化、社交、娱乐、体育、医疗活动和

    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场所及其设施的

    总称。这一概念无疑是一个较为宏观的概念,并不是

    十分具体,而在司法实践活动中,界定是否对公共场所

    带来危害等结果,往往还需要充分考虑公共场所的公

    共程度,以及人数、时间等因素,需要将这些因素综合

    起来进行评判,这就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增加了界定的

    难度,使得相关工作开展缺乏细致的引导。同时,随着

    我国互联网的不断发展,网络空间也成为了人们重要

    的沟通和交流场所,也就是说,网络无疑已经成为了理

    论意义上的公共场所,然而,我国当前的相关法律对于

    网络空间、网络秩序的定义并不是非常完善。结合我

    国相关法律可知,如果推及寻衅滋事罪的犯罪要件的

    话,对于网络秩序造成影响的行为,更多的是采用相关

    网络犯罪罪名加以界定,如果过于强调网络空间为公

    共场所的话,行为结果只能够限定在现实空间内,这显

    然是缺乏统一性的,对于司法实践缺乏有效的指导。

    ( 三) 司法执行不规范

    从司法实践应用情况来看,因为当前关于寻衅滋

    事罪的立法存在不足,使得司法实践工作缺乏理论指

    导。从实践应用情况来看,当前因为没有统一标准的

    司法执行规定,使得在面对寻衅滋事罪案件时,执行较


>>>点击查看《我的天涯和梦里,你都在》最新章节